【案例回顾】配资炒股开户网站
2017年8月,某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达成增资协议。双方约定,投资方以1000万元现金认购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,并完成股东身份登记。同时,双方签订补充协议,明确此次投资为财务性投资,投资方不介入公司日常运营,但设定了一项关键条款:若投资当年目标公司净利润未达8000万元,投资方有权选择放弃股权,将其转化为债权。在此情况下,目标公司须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,向投资方返还全部1000万元增资款及按年利率15%计算的利息。投资款到位后,目标公司依约将投资方登记为股东。
2019年8月,投资方依据补充协议向目标公司发函,主张债权并要求返还“借款”。目标公司仅支付了350万元。投资方遂以“明股实债”关系为由提起诉讼,要求目标公司偿还剩余款项及利息。
目标公司抗辩称,投资方已完成股东登记,若欲退出,必须依法履行公司减资程序,无权直接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款。
【案件结果】
法院审理后认定,双方协议实质上赋予了投资方保留股东身份的选择权,从交易模式判断,这属于典型的对赌协议。投资方通过出资获得的股权,其后续处理应遵循《公司法》的相关规定。
根据《公司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,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,必须履行法定义务,包括通知债权人、应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,以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。
因此,投资方若想收回已转化为注册资本的投资款并退出公司,目标公司必须先依法启动并完成减资程序。唯有在减资程序合法完成、债权人利益得到保障后,目标公司才能利用减资形成的资金定向回购投资方的股权。
实务中,减资决议的作出及程序履行属于公司内部自治范畴,非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。基于此,法院最终未支持投资方要求直接返还出资款的诉讼请求。
【泽达分析】
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:
区别于普通债权,转化为注册资本的投资需进行工商登记公示。公示后,该部分资金即纳入目标公司对全体债权人的责任财产范围。这意味着,单个投资人无法绕过其他债权人,要求公司对其投资提供类似债权的保本保息保障。
因此,投资人在选择债权或股权投资模式时,应深入评估退出路径的可行性与潜在风险,审慎决策。一旦成为公司股东,若未依法完成减资程序,股东便无法直接要求公司以偿还债务的形式返还其股权投资款。
【律师寄语】
股东身份兼具内部约束与外部公示效力。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达成的任何协议,均不得损害外部第三方的合法权益。投资人若意图撤回投资,必须启动相应的减资程序,依法通知并保障其他债权人的权利。唯有在其他债权人未提出异议或未主张债权的前提下,减资方得进行。此后,投资人方可向公司主张其因减资而应得的权益,该权益受限于公司的有限责任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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